第1條
特許、轉讓或合資格擁有人(或從合資格擁有人得到所有權或給予合資格擁有人所有權的人)與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所達成的協議,如其中有條文 —— (a) 限制或管制就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所作的任何事宜;或 (b) 訂定須就使用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付款,或參照有關使用而計出須付的款項, 則該等條文就政府徵用合資格擁有人的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而言,均屬無效。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特許、轉讓或合資格擁有人(或從合資格擁有人得到所有權或給予合資格擁有人所有權的人)與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所達成的協議,如其中有條文 —— (a) 限制或管制就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所作的任何事宜;或 (b) 訂定須就使用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付款,或參照有關使用而計出須付的款項, 則該等條文就政府徵用合資格擁有人的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而言,均屬無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