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關於須由法院根據第20、21或22條裁定的任何事宜的糾紛,可由該糾紛的任何一方申請提交法院。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關於須由法院根據第20、21或22條裁定的任何事宜的糾紛,可由該糾紛的任何一方申請提交法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