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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3條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3條

第3條

兩個或以上的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共有合資格擁有人的其中一人,與其他合資格擁有人達成協議後,可根據本條將有關糾紛提交法院裁定;但除非上述的其他擁有人亦成為有關訴訟的一方,否則不得將該糾紛提交法院裁定;又除非上述的其他擁有人參與該訴訟,否則他們無須承擔任何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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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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