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根據第21(2)(a)(ii)條將關於可討回款額的比例的糾紛交由法院裁定時,法院須在考慮到該特許持有人在下列方面的支出後公正地作出裁定 —— (a) 發展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或 (b) 向合資格擁有人繳付款項,以作為取得特許的代價(專利權費及參照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使用而釐定的其他款項除外)。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5條
在根據第21(2)(a)(ii)條將關於可討回款額的比例的糾紛交由法院裁定時,法院須在考慮到該特許持有人在下列方面的支出後公正地作出裁定 —— (a) 發展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或 (b) 向合資格擁有人繳付款項,以作為取得特許的代價(專利權費及參照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使用而釐定的其他款項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