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國家的指定
第24條
(1) 在本條中合資格擁有人 (qualified owner)指憑藉合資格的人的定義所指與香港的關係而成為合資格擁有人的人。 (2) 如行政長官認為某一國家、領域或地方的法律,已有或將會有條文對本條例所適用的合資格擁有人在該國家、領域或地方作出足夠的保障,則行政長官可藉規例指定該國家、領域或地方為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24條
合資格國家的指定
(1) 在本條中合資格擁有人 (qualified owner)指憑藉合資格的人的定義所指與香港的關係而成為合資格擁有人的人。 (2) 如行政長官認為某一國家、領域或地方的法律,已有或將會有條文對本條例所適用的合資格擁有人在該國家、領域或地方作出足夠的保障,則行政長官可藉規例指定該國家、領域或地方為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