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本條所發出的收據,須載有足以識別該收據所關乎的款項的詳情以及下列情況適用的詳情 —— (a) 凡儲存金是被告人或代被告人向仲裁處繳付以清償任何申索者,被告人及申索人的姓名; (b) 凡儲存金是依據命令而向仲裁處繳付者,該命令的日期及作出命令的是仲裁處、原訟法庭抑或上訴法庭; (c) 凡儲存金是依據仲裁處、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命令所繳付作保證者,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一方當事人姓名。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第2條
根據本條所發出的收據,須載有足以識別該收據所關乎的款項的詳情以及下列情況適用的詳情 —— (a) 凡儲存金是被告人或代被告人向仲裁處繳付以清償任何申索者,被告人及申索人的姓名; (b) 凡儲存金是依據命令而向仲裁處繳付者,該命令的日期及作出命令的是仲裁處、原訟法庭抑或上訴法庭; (c) 凡儲存金是依據仲裁處、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命令所繳付作保證者,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一方當事人姓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