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1條
開新分頁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命令 (order)指仲裁處的裁定或命令;就上訴而言,則指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的裁定或命令; 儲存金 (funds)指現存於或將存於案務主任帳戶的款項,其中包括為清償任何申索或依據任何命令而繳付的款項。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Cap. 45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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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命令 (order)指仲裁處的裁定或命令;就上訴而言,則指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的裁定或命令; 儲存金 (funds)指現存於或將存於案務主任帳戶的款項,其中包括為清償任何申索或依據任何命令而繳付的款項。
繳付予仲裁處的款項
(1) 所有須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均須付給案務主任。 (2) 除情況另有所需外,案務主任須將繳付予仲裁處的任何儲存金存入設於庫務署署長所指示的銀行的無息帳戶(稱為“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內。 (3) 仲裁官可向案務主任作出指示,將依據第4條備存的帳目所記錄的一筆相等於在某一特定日期記在某人貸項之下的款項,由第(2)款所提述的帳戶轉移至設於仲裁官所指示的銀行的另一有息帳戶(該帳戶須以有關個案的名稱開設)。此外,仲裁官須向案務主任作出指示,將任何累算利息按仲裁官所指示的比例,付給任何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人,或付給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記在其貸項的人,或付給上述兩者。
所有須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均須付給案務主任。
除情況另有所需外,案務主任須將繳付予仲裁處的任何儲存金存入設於庫務署署長所指示的銀行的無息帳戶(稱為“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內。
仲裁官可向案務主任作出指示,將依據第4條備存的帳目所記錄的一筆相等於在某一特定日期記在某人貸項之下的款項,由第(2)款所提述的帳戶轉移至設於仲裁官所指示的銀行的另一有息帳戶(該帳戶須以有關個案的名稱開設)。此外,仲裁官須向案務主任作出指示,將任何累算利息按仲裁官所指示的比例,付給任何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人,或付給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記在其貸項的人,或付給上述兩者。
案務主任須發給收據
(1) 案務主任須發收據給任何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人。 (2) 根據本條所發出的收據,須載有足以識別該收據所關乎的款項的詳情以及下列情況適用的詳情 —— (a) 凡儲存金是被告人或代被告人向仲裁處繳付以清償任何申索者,被告人及申索人的姓名; (b) 凡儲存金是依據命令而向仲裁處繳付者,該命令的日期及作出命令的是仲裁處、原訟法庭抑或上訴法庭; (c) 凡儲存金是依據仲裁處、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命令所繳付作保證者,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一方當事人姓名。
案務主任須發收據給任何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人。
根據本條所發出的收據,須載有足以識別該收據所關乎的款項的詳情以及下列情況適用的詳情 —— (a) 凡儲存金是被告人或代被告人向仲裁處繳付以清償任何申索者,被告人及申索人的姓名; (b) 凡儲存金是依據命令而向仲裁處繳付者,該命令的日期及作出命令的是仲裁處、原訟法庭抑或上訴法庭; (c) 凡儲存金是依據仲裁處、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命令所繳付作保證者,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一方當事人姓名。
凡儲存金是被告人或代被告人向仲裁處繳付以清償任何申索者,被告人及申索人的姓名;
凡儲存金是依據命令而向仲裁處繳付者,該命令的日期及作出命令的是仲裁處、原訟法庭抑或上訴法庭;
凡儲存金是依據仲裁處、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命令所繳付作保證者,親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處繳付儲存金的一方當事人姓名。
案務主任須備存帳目
案務主任須就所有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及與其有關的所有收支,備存適當的帳目。
由仲裁處付出的款項
(1) 除獲仲裁官指示或依據命令外,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一概不得付出,而上述每項指示或命令均須指明每一收款人的全名︰但 ——(a)款項如付給商號,說明該商號的商業名稱即可;(b)款項如付給合夥人,可付給任何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合夥人或尚存的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2) 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可按案務主任的指示以支票或現金付出,如用支票,該支票須由案務主任不時以書面授權的2人簽署。 (3) 仲裁處可在週一至週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10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4時,以及在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上午10時至正午12時,在其辦事處支出款項。
除獲仲裁官指示或依據命令外,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一概不得付出,而上述每項指示或命令均須指明每一收款人的全名︰但 ——(a)款項如付給商號,說明該商號的商業名稱即可;(b)款項如付給合夥人,可付給任何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合夥人或尚存的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可按案務主任的指示以支票或現金付出,如用支票,該支票須由案務主任不時以書面授權的2人簽署。
仲裁處可在週一至週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10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4時,以及在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上午10時至正午12時,在其辦事處支出款項。
有權收款的人去世後的付款安排
案務主任如信納根據第5條有權收取從儲存金中付出的款項的人已經去世,可將該筆儲存金(或在死者去世當日該筆儲存金中尚未付出的部分)支付給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如看來有任何上述遺產代理人已經去世,則可支付給尚存的遺產代理人。
將無人認領的儲存金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1) 如有任何就某命令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或任何因根據第2(3)條作出的指示而累算的利息,於該命令或指示發出後5年期內仍無人認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接獲案務主任的申請後,可指示將該筆儲存金或利息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前,可指示將其認為需要的通知,按其指示的方式給予其指示的人。
如有任何就某命令繳付予仲裁處的儲存金或任何因根據第2(3)條作出的指示而累算的利息,於該命令或指示發出後5年期內仍無人認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接獲案務主任的申請後,可指示將該筆儲存金或利息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前,可指示將其認為需要的通知,按其指示的方式給予其指示的人。
周年帳目結算表
案務主任須每年就其根據第4條所備存的帳目,安排擬備一份截至該年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帳目結算表,而該帳目結算表須 —— (a) 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及 (b) 由案務主任簽署。
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及
由案務主任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