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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公平損害呈請)法律程序規則
(1) 如不公平損害呈請並不包含尋求一項命令,飭令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將公司清盤,以作為交替補救(),則 —— (a) 本規則適用於該呈請;及
(b) 該呈請須符合所列的格式,但須按情況需要,作出必要的變通。
(2) 如不公平損害呈請包含交替申請,則 —— (a) 清盤條文經有關情況所需的必要變通後,適用於該呈請;
(b) 本規則在不抵觸清盤條文的範圍內,亦適用於該呈請;及
(c) 該呈請須符合《公司(清盤)規則》()附錄表格2所列的格式。
(3) 如交替申請根據原訟法庭的命令而不繼續進行,則 —— (a) 清盤條文不再適用於有關呈請;及
(b) 本規則繼續適用於該呈請。
(4) 清盤條文不再適用於不公平損害呈請一事,不影響清盤條文在此之前對該呈請的適用,亦不影響根據清盤條文妥善地就該呈請作出或容受的任何事情。
(5) 凡 —— (a) 本規則根據第款適用於不公平損害呈請;或
(b) 清盤條文根據第款不再適用於不公平損害呈請,
本規則適用於該呈請;及
該呈請須符合所列的格式,但須按情況需要,作出必要的變通。
清盤條文經有關情況所需的必要變通後,適用於該呈請;
本規則在不抵觸清盤條文的範圍內,亦適用於該呈請;及
該呈請須符合《公司(清盤)規則》()附錄表格2所列的格式。
清盤條文不再適用於有關呈請;及
本規則繼續適用於該呈請。
清盤條文不再適用於不公平損害呈請一事,不影響清盤條文在此之前對該呈請的適用,亦不影響根據清盤條文妥善地就該呈請作出或容受的任何事情。
本規則根據第款適用於不公平損害呈請;或
清盤條文根據第款不再適用於不公平損害呈請,
(1) 不公平損害呈請須指明其提出的理由,以及呈請人尋求的命令的條款。呈請須交付原訟法庭存檔,並須連同足夠的文本,以供根據送達。
(2) 原訟法庭須編定一個日子,而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呈請人及任何答辯人(包括有關公司)須在該日到司法常務官或原訟法庭法官席前,聽取就有關呈請的訴訟程序發出的指示。
(3) 回報日一經編定,原訟法庭須向呈請人發還呈請的蓋章文本,以供送達,每份文本須註明回報日,以及呈請的聆訊時間。
不公平損害呈請須指明其提出的理由,以及呈請人尋求的命令的條款。呈請須交付原訟法庭存檔,並須連同足夠的文本,以供根據送達。
原訟法庭須編定一個日子,而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呈請人及任何答辯人(包括有關公司)須在該日到司法常務官或原訟法庭法官席前,聽取就有關呈請的訴訟程序發出的指示。
回報日一經編定,原訟法庭須向呈請人發還呈請的蓋章文本,以供送達,每份文本須註明回報日,以及呈請的聆訊時間。
(1) 呈請人須在回報日的最少14日前,在有關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呈請的蓋章文本()送達該公司,送達方式是將該文本留交身在該處的該公司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2) 如有關公司並無註冊辦事處,供送達文本須於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送達,送達方式是將該文本留交身在該處的該公司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3) 如在註冊辦事處或替代送達地點並無有關公司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則供送達文本須 —— (a) 藉以下方式送達:將該文本留在該辦事處或地點;或
(b) 送達原訟法庭指明的該公司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4) 就本條例第724(1)或(3)條所指的呈請而言,呈請人亦須在回報日的最少14日前,將呈請的蓋章文本,送達呈請所指名的每名答辯人。
呈請人須在回報日的最少14日前,在有關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呈請的蓋章文本()送達該公司,送達方式是將該文本留交身在該處的該公司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如有關公司並無註冊辦事處,供送達文本須於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送達,送達方式是將該文本留交身在該處的該公司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藉以下方式送達:將該文本留在該辦事處或地點;或
送達原訟法庭指明的該公司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就本條例第724(1)或(3)條所指的呈請而言,呈請人亦須在回報日的最少14日前,將呈請的蓋章文本,送達呈請所指名的每名答辯人。
將呈請送達任何人(不論送達是與進一步聆訊的時間、日期及地點有關連的,或是為任何其他目的而送達的);
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及答覆書是否須予交付;
呈請是否須刊登公告,以及(如須刊登的話)刊登的方法;
以證人陳述書或口頭方式,錄取全部或部分證據;
盤問作出證人陳述書的人;
須以證據處理的事宜;
影響呈請的訴訟程序的其他事宜,或與呈請的聆訊及處置有關連的其他事宜;及
任何命令,包括為進行調解或其他另類爭端排解而在原訟法庭認為合適的期間內擱置程序的命令。
(1) 在原訟法庭宣布作出本條例所指的命令當日或翌日,呈請人或其律師及曾在呈請聆訊中出庭的所有其他人,均須將該命令的草稿,以及使該命令完備而需要的所有其他文件,留交司法常務官。
(2) 司法常務官可約見各方,以議定有關命令的內容。
在原訟法庭宣布作出本條例所指的命令當日或翌日,呈請人或其律師及曾在呈請聆訊中出庭的所有其他人,均須將該命令的草稿,以及使該命令完備而需要的所有其他文件,留交司法常務官。
司法常務官可約見各方,以議定有關命令的內容。
(1) 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呈請人須將有關命令的正式文本,送達有關公司及處長。
(2) 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凡根據第(1)款送達有關命令的正式文本,須藉以下方式送達 —— (a) 以預付郵費的信件,寄往有關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註明由該公司收件;或
(b) (如有關公司並無註冊辦事處)以預付郵費的信件,寄往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並註明由該公司收件。
(3) 如有關命令涉及資本減少,或涉及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則本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中與該等事宜有關的條文,須按原訟法庭指示而適用。
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呈請人須將有關命令的正式文本,送達有關公司及處長。
以預付郵費的信件,寄往有關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註明由該公司收件;或
(如有關公司並無註冊辦事處)以預付郵費的信件,寄往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並註明由該公司收件。
如有關命令涉及資本減少,或涉及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則本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中與該等事宜有關的條文,須按原訟法庭指示而適用。
原訟法庭如規定有關命令須刊登公告,則須就刊登方式及時間,作出指示。
致香港高等法院(a)填上呈請人的由全名及地址提出的呈請。(b)填上呈請對象1公司的全名(c)填上法團成立是在日期成立為法團的。(d)填上註冊辦事2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是處地址(e)填上股本的款3公司的股本分為股。額及其拆分方式已繳款股本或入帳列為已繳款股本的款額為$4公司經營的主要業務如下:(f)列出提出呈請5的理由在此情況下,呈請人認為:□公司的事務正以(
或曾以)
不公平地損害[眾成員]
╱
[某名或某些成員(包括呈請人)]*的權益的方式處理。□在呈請人以前是公司的成員時,公司的事務曾以不公平地損害[當其時眾成員]
╱
[當其時某名或某些成員(包括呈請人)]*
的權益的方式處理。□上文第5
段提述的[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作為]
╱
[擬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正在]
╱
[將會]
不公平地損害[眾成員]
╱
[某名或某些成員(包括呈請人)]*
的權益。□在呈請人以前是公司的成員時,上文第
5
段提述的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作為,曾不公平地損害[當其時眾成員]
╱ [
當其時某名或某些成員(包括呈請人)]*
的權益。#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
號。*將不適用者刪去。(g)列出尋求的命令的條款呈請人故此尋求以下命令︰(g)或原訟法庭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命令。(h)填上擬作為答辯人呈請人擬將此呈請送達的人的姓名或名稱
引用此法例
《公司(不公平損害呈請)法律程序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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