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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中心(指定)令
(1) 現指定所指明的每一地方或建築物為更生中心,以作為本條例所指的可將青少年犯羈押以作羈留的囚禁地方。
(2) 現指定所指明的每一地方或建築物為更生中心,以作為本條例所指的青少年犯可被規定在進修、工作或從事其他獲允許的活動後居住的院所。
現指定所指明的每一地方或建築物為更生中心,以作為本條例所指的可將青少年犯羈押以作羈留的囚禁地方。
現指定所指明的每一地方或建築物為更生中心,以作為本條例所指的青少年犯可被規定在進修、工作或從事其他獲允許的活動後居住的院所。
芝蘭更生中心(位於新界葵涌華泰路16號的勵敬懲教所內稱為10A號及10B號囚倉的建築物部分)
勵志更生中心(位於大嶼山石壁水塘道35號的地方及建築物,但不包括該等建築物中稱為A座、B座及F座的部分)
勵行更生中心(直至2002年7月10日為止稱為豐力樓的4樓的位於九龍大窩坪龍欣道3號的建築物的部分)
蕙蘭更生中心(直至2002年7月10日為止稱為新生之家的A及B座的位於新界大欖大欖涌道18號的建築物的部分)
引用此法例
《更生中心(指定)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67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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