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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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第2條適用範圍
第a條
招股章程如發出即屬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或
第b條
該招股章程的發出純粹憑藉本條例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的施行所規限。
第3條證監會職能的轉移
第a條
轉移範圍僅限於該等職能關乎涉及經聯交所批准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法團股份或債權證的招股章程的範圍;及
第b條
此項轉移受以下保留規限:證監會可與聯交所同時執行該等職能。
第4條費用
凡假若本命令沒有作出,則根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本須就證監會執行根據本命令轉移的職能而繳付某費用予證監會,則聯交所有權徵收和保留須就它執行該職能而繳付的費用。
8 條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A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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