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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判決(限制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第2條

外地判決(限制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判決 (judgment)指法院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或發出不論任何稱謂的判決或命令; 法院 (court)與海外國家有關時,包括有權作出、確認、強制執行、更改或撤銷《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188章)第2條界定的贍養令的任何審裁處或人士; 海外國家 (overseas country)指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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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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