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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敎育大學)條例 第3條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敎育大學)條例 第3條

適用範圍

第3條

(1)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人員 —— (a) 由政府服務轉到大學服務; (b) 在緊接其轉任前,有關退休金條例對他適用;及 (c)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為本條的目的,藉憲報公告指明他轉到大學服務。 (2) 第(1)(c)款所指的公告,須指明有關人員的職系及職級,以及須按情況指明已轉任或將轉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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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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