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某些由政府服務轉到香港敎育大學(先前名為“香港教育學院”)服務的人員的退休金、津貼、酬金、恩恤金及退休金利益事宜訂定條文。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敎育大學)條例(Cap.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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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某些由政府服務轉到香港敎育大學(先前名為“香港教育學院”)服務的人員的退休金、津貼、酬金、恩恤金及退休金利益事宜訂定條文。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敎育大學)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敎育大學)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大學 (University)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團 —— (a) 在緊接《201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2016年第6號)第7條的生效日期*前,名為“香港教育學院”;及 (b) 在該日或之後,因《香港教育大學條例》(第444章)第3(1)條的實施而名為“香港教育大學”; 大學服務 (service under the University)指按大學的僱用條款及條件,受僱於大學的轉任人員的服務,但不包括於留在政府任職期間被政府指派往大學工作的人員的服務;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pensionable service)指有關退休金條例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pensionable emoluments)指有關退休金條例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有關退休金條例 (relevant Pensions Ordinance)指在緊接轉任人員轉任前對他適用的《退休金條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 死亡恩恤金 (death gratuity)指根據有關退休金條例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或在有關退休金條例中界定的死亡恩恤金; 津貼 (allowance)包括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須支付的年積金 (annual allowance); 退休金 (pension)指根據有關退休金條例須支付的退休金; 退休金利益 (pension benefits)指《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1)條所界定的退休金利益;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指有關退休金條例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短期服務酬金 (short service gratuity)指《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1)條所界定的短期服務酬金; 酬金 (gratuity)指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須支付的酬金; 總計服務 (aggregate service)指一名人員任職政府及大學的服務期總和; 轉任人員 (transferred officer)指第3(1)條所指的人員。
在緊接《201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2016年第6號)第7條的生效日期*前,名為“香港教育學院”;及
在該日或之後,因《香港教育大學條例》(第444章)第3(1)條的實施而名為“香港教育大學”;
適用範圍
(1)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人員 —— (a) 由政府服務轉到大學服務; (b) 在緊接其轉任前,有關退休金條例對他適用;及 (c)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為本條的目的,藉憲報公告指明他轉到大學服務。 (2) 第(1)(c)款所指的公告,須指明有關人員的職系及職級,以及須按情況指明已轉任或將轉任的日期。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人員 —— (a) 由政府服務轉到大學服務; (b) 在緊接其轉任前,有關退休金條例對他適用;及 (c)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為本條的目的,藉憲報公告指明他轉到大學服務。
由政府服務轉到大學服務;
在緊接其轉任前,有關退休金條例對他適用;及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為本條的目的,藉憲報公告指明他轉到大學服務。
第(1)(c)款所指的公告,須指明有關人員的職系及職級,以及須按情況指明已轉任或將轉任的日期。
選擇
(1) 《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其適用的任職政府而將轉到大學服務的人員,可選擇第5或6條就任何退休金、津貼或酬金而對其適用。 (2)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其適用的任職政府而將轉到大學服務的人員,可選擇第5或7條就任何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而對其適用。 (3) 該人員須在其轉任日期的前一天或之前,按照政府提出的條款,根據本條作出選擇。
《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其適用的任職政府而將轉到大學服務的人員,可選擇第5或6條就任何退休金、津貼或酬金而對其適用。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其適用的任職政府而將轉到大學服務的人員,可選擇第5或7條就任何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而對其適用。
該人員須在其轉任日期的前一天或之前,按照政府提出的條款,根據本條作出選擇。
擴大《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的適用範圍
(1) 如在緊接轉任人員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而且他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則他在大學服務期間,該條例繼續對他適用。 (2) 如在緊接其轉任前,該人員的服務,在計算年積金或酬金時是可以計算在內的,則他之前在政府的服務,屬計算在內的服務。 (3) 如在緊接轉任人員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而且他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則他在大學服務期間,該條例繼續對他適用。 (4) 轉任人員轉任後在大學所提供的服務,根據有關退休金條例屬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及公職服務。 (5) 如任何人員的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在某日屆滿,則本條不容許他開始在大學服務之日與該日之間的期間,為確定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或計算年積金或酬金時須計算在內的服務期的目的,而視為既是一段在政府服務的期間亦是一段在大學服務的期間。
如在緊接轉任人員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而且他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則他在大學服務期間,該條例繼續對他適用。
如在緊接其轉任前,該人員的服務,在計算年積金或酬金時是可以計算在內的,則他之前在政府的服務,屬計算在內的服務。
如在緊接轉任人員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而且他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則他在大學服務期間,該條例繼續對他適用。
轉任人員轉任後在大學所提供的服務,根據有關退休金條例屬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及公職服務。
如任何人員的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在某日屆滿,則本條不容許他開始在大學服務之日與該日之間的期間,為確定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或計算年積金或酬金時須計算在內的服務期的目的,而視為既是一段在政府服務的期間亦是一段在大學服務的期間。
凍結《退休金條例》(第89章)下的權利
(1) 本條適用於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其適用,並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的轉任人員。 (2) 假若轉任人員的總計服務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務,便會使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則當轉任人員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視乎情況所需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獲發給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 (3) 發給該人員的退休金是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0(1)條計算的。 (4) 發給該人員的年積金是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1)條計算的,猶如該規例第10(1)條適用及該條內的“pension”包括年積金。 (5) 發給該人員的酬金或年積金是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7或28條(視乎情況所需)計算的,猶如該規例第10(1)條適用及該條內的“pension”包括酬金或年積金。 (6) 如轉任人員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符合根據第(2)款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的資格,則當他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 —— (a)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2條獲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內的“pension”指根據第(2)款發給的退休金; (b)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8)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或 (c)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8(1)(a)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 (7) 凡轉任人員在大學服務期間死亡,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2年,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支付 —— (a)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1)條計算的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17(4)條作出增補;或 (b)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9(2)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條的第(2)(a)(i)(B)款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8) 凡轉任人員從大學服務退休後死亡 —— (a) 而他已根據本條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3)條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b) 而他已根據本條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年積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9(6)條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9) 轉任人員轉任後在大學所提供的服務,就《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0(1)或12條而言屬公職服務。 (10) 已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可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條,予以取消、暫停支付、扣減或停發(視屬何情況而定)。 (11) 除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2條轉付或轉讓外,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不得轉付或轉讓。 (12) 根據本條須支付的退休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款額,須參照該人員在該退休金、年積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須支付日期的薪金計算,而計算該薪金的薪級點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 (a) 該人員在緊接其轉到大學服務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 (b) 如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則須是他在緊接該段假期結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或 (c)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級點因薪俸結構修訂而被取代,則須是在該等付款到期須支付之日有效而相當於該薪級點的另一薪級點。
本條適用於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其適用,並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的轉任人員。
假若轉任人員的總計服務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務,便會使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則當轉任人員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視乎情況所需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獲發給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
發給該人員的退休金是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0(1)條計算的。
發給該人員的年積金是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1)條計算的,猶如該規例第10(1)條適用及該條內的“pension”包括年積金。
發給該人員的酬金或年積金是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7或28條(視乎情況所需)計算的,猶如該規例第10(1)條適用及該條內的“pension”包括酬金或年積金。
如轉任人員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符合根據第(2)款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的資格,則當他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 —— (a)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2條獲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內的“pension”指根據第(2)款發給的退休金; (b)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8)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或 (c)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8(1)(a)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2條獲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內的“pension”指根據第(2)款發給的退休金;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8)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或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8(1)(a)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
凡轉任人員在大學服務期間死亡,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2年,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支付 —— (a)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1)條計算的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17(4)條作出增補;或 (b)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9(2)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條的第(2)(a)(i)(B)款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1)條計算的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17(4)條作出增補;或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9(2)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條的第(2)(a)(i)(B)款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凡轉任人員從大學服務退休後死亡 —— (a) 而他已根據本條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3)條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b) 而他已根據本條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年積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9(6)條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而他已根據本條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3)條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而他已根據本條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年積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9(6)條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轉任人員轉任後在大學所提供的服務,就《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0(1)或12條而言屬公職服務。
已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可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條,予以取消、暫停支付、扣減或停發(視屬何情況而定)。
除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2條轉付或轉讓外,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不得轉付或轉讓。
根據本條須支付的退休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款額,須參照該人員在該退休金、年積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須支付日期的薪金計算,而計算該薪金的薪級點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 (a) 該人員在緊接其轉到大學服務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 (b) 如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則須是他在緊接該段假期結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或 (c)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級點因薪俸結構修訂而被取代,則須是在該等付款到期須支付之日有效而相當於該薪級點的另一薪級點。
該人員在緊接其轉到大學服務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
如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則須是他在緊接該段假期結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或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級點因薪俸結構修訂而被取代,則須是在該等付款到期須支付之日有效而相當於該薪級點的另一薪級點。
凍結《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下的權利
(1) 本條適用於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其適用,並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的轉任人員。 (2) 假若轉任人員的總計服務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務,便會使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當轉任人員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屬法例A)第9(1)條獲發給退休金。 (3) 如轉任人員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符合根據第(2)款領取退休金的資格,則當他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2條獲發給根據《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屬法例A)第11條計算的短期服務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1條內第二次出現的“pension” 指根據第(2)款發給的退休金。 (4) 如轉任人員經大學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後辭職而不再在大學服務,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10年,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獲發給退休金,猶如《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1(1)(j)條對他適用,以及該退休金根據該條例第7(a)條延遲支付。 (5) 如 —— (a) 轉任人員在大學服務期間死亡,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2年,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2)條支付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20(6)條作出增補; (b) 轉任人員已根據第(4)款獲發給延付退休金,但他在該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5)(a)條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c) 轉任人員從大學服務退休後死亡,而他已根據本款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4)條支付死亡恩恤金。 (6) 轉任人員轉任後在大學所提供的服務,就《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屬法例A)第9(1)條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2條(視乎情況所需)而言屬公職服務。 (7) 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可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6、28、29或29A條,予以取消、暫停支付、扣減或停發。 (8) 除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1條轉付或轉讓外,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轉付或轉讓。 (9) 根據本條須支付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須參照該人員在該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須支付日期的薪金計算,而計算該薪金的薪級點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 (a) 該人員在緊接其轉到大學服務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 (b) 如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則須是他在緊接該段假期結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或 (c)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級點因薪俸結構修訂而被取代,則須是在該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須支付之日有效而相當於該薪級點的另一薪級點。 (10) 根據第(4)款須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第(5)(b)款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款額,須參照該人員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計算,而該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 (a) 假如該人員在轉任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算該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在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的情況下,假如他在該假期結束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算該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本條適用於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其適用,並已根據第4條選擇本條對其適用的轉任人員。
假若轉任人員的總計服務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務,便會使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當轉任人員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屬法例A)第9(1)條獲發給退休金。
如轉任人員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符合根據第(2)款領取退休金的資格,則當他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2條獲發給根據《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屬法例A)第11條計算的短期服務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1條內第二次出現的“pension” 指根據第(2)款發給的退休金。
如轉任人員經大學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後辭職而不再在大學服務,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10年,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獲發給退休金,猶如《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1(1)(j)條對他適用,以及該退休金根據該條例第7(a)條延遲支付。
如 —— (a) 轉任人員在大學服務期間死亡,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2年,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2)條支付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20(6)條作出增補; (b) 轉任人員已根據第(4)款獲發給延付退休金,但他在該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5)(a)條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c) 轉任人員從大學服務退休後死亡,而他已根據本款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4)條支付死亡恩恤金。
轉任人員在大學服務期間死亡,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2年,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2)條支付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20(6)條作出增補;
轉任人員已根據第(4)款獲發給延付退休金,但他在該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5)(a)條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轉任人員從大學服務退休後死亡,而他已根據本款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0(4)條支付死亡恩恤金。
轉任人員轉任後在大學所提供的服務,就《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屬法例A)第9(1)條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2條(視乎情況所需)而言屬公職服務。
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可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6、28、29或29A條,予以取消、暫停支付、扣減或停發。
除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1條轉付或轉讓外,根據本條發給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轉付或轉讓。
根據本條須支付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須參照該人員在該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須支付日期的薪金計算,而計算該薪金的薪級點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 (a) 該人員在緊接其轉到大學服務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 (b) 如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則須是他在緊接該段假期結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或 (c)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級點因薪俸結構修訂而被取代,則須是在該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須支付之日有效而相當於該薪級點的另一薪級點。
該人員在緊接其轉到大學服務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
如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則須是他在緊接該段假期結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或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級點因薪俸結構修訂而被取代,則須是在該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須支付之日有效而相當於該薪級點的另一薪級點。
根據第(4)款須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第(5)(b)款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款額,須參照該人員在其政府服務實任職級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計算,而該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 (a) 假如該人員在轉任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算該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在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的情況下,假如他在該假期結束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算該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假如該人員在轉任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算該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在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大學服務的情況下,假如他在該假期結束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算該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