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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章號
Cap. 64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40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根據《》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登記冊;或

第b條

根據《》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業權註冊紀錄;

第a條

指根據《》或《》(視何者屬適當而定)註冊;及

第b條

包括支持在根據《》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業權註冊紀錄上一項當時有效的記項(如適當的話);

第a條

憑藉,在該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的租契;或

第b條

憑藉,視為在該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的租契;

第3條適用範圍
第a條

在2024年7月5日當日或之後屆滿;

第b條

不載有再續任何年期的權利,或一項再續任何年期的權利已就該租契行使;及

第c條

並非短期租約。

第2條特殊用途租契的識別
第4條識別特殊用途租契

(1) 如某租契是特殊用途租契,署長須安排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前,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

(2) 識別摘記須述明 —— (a) 就本條例而言,有關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及

(b) 作出該摘記的日期。

(3) 在本條中 ——

第1條

如某租契是特殊用途租契,署長須安排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前,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

第2條
第a條

就本條例而言,有關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及

第b條

作出該摘記的日期。

第3條
第a條
第1條

如該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內——2024年7月5日;或

第2條

如該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2031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2024年12月31日;

第b條

如該租契在2024年7月5日當日或之後簽立——在登記冊作出關於該租契的記項當日;或

第c條

如在該租契簽立後,有文書於2024年7月5日當日或之後修改該租契,導致該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該文書註冊當日。

第5條特殊用途租契取消摘記

(1) 如署長已就某租契作出識別摘記,但在此之後,該租契不再屬特殊用途租契,或不應視為特殊用途租契,則署長須安排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取消摘記,以取消該識別摘記。

(2) 取消摘記須述明 —— (a) 就本條例而言,該摘記取消就有關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

(b) 作出該識別摘記的日期;及

(c) 作出該取消摘記的日期。

第1條

如署長已就某租契作出識別摘記,但在此之後,該租契不再屬特殊用途租契,或不應視為特殊用途租契,則署長須安排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取消摘記,以取消該識別摘記。

第2條
第a條

就本條例而言,該摘記取消就有關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

第b條

作出該識別摘記的日期;及

第c條

作出該取消摘記的日期。

第6條如何為施行本條例斷定租契的性質:是否屬特殊用途租契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如某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某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 —— (a)

(b) 如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或(如有多於一份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該等識別摘記之中的最後一份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則就本條例而言,該租契視為在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

(2) 如某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某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 —— (a) 如該租契的某項修改,導致該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而有一份識別摘記憑藉該項修改,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及

(b) 如在緊接該租契的屆滿日期之前,該識別摘記沒有被取消摘記取消,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不曾有識別摘記就該租契作出;或

第2條

每一份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已被取消摘記取消,

第b條

如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或(如有多於一份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該等識別摘記之中的最後一份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則就本條例而言,該租契視為在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

第2條
第a條

如該租契的某項修改,導致該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而有一份識別摘記憑藉該項修改,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及

第b條

如在緊接該租契的屆滿日期之前,該識別摘記沒有被取消摘記取消,

第3條租契續期
第1條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
第7條續期公告

(1) 署長須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並於其內指明一段特定屆滿時間範圍,以按照,將在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屆滿的適用租契續期。

(2) 在第(6)款的規限下,續期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得遲於以下日期()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之前的6年期間的前一日;或

(b) 如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是在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內——2024年7月5日。

(3) 如某適用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某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 —— (a) 該租契即視為該公告所涵蓋的適用租契;及

(b) 該租契的年期按照續期。

(4) 就適用租契刊登的續期公告,須 —— (a) 述明該公告的刊登日期;

(b) 指明有關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及

(c) 述明該公告所涵蓋的各適用租契的年期,在其各自的屆滿日期,將會按照自該日期翌日起續期。

(5) 署長如根據第(1)款刊登續期公告,亦須 —— (a) 將該公告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各刊登一次;及

(b) 在地政總署的網站,發布該公告。

(6) 如局長信納就刊登某續期公告而言,存在極其特殊的情況,局長可藉公告(),批准就刊登該續期公告押後指明日期。

(7) 如局長根據第(6)款給予批准,署長須 —— (a) 在憲報刊登有關批准公告;

(b) 將該批准公告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各刊登一次;及

(c) 在地政總署的網站,發布該批准公告。

(8) 批准公告須述明 —— (a) 有關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

(b) 已押後的指明日期;及

(c) 押後的原因。

(9) 為免生疑問,署長可根據第(1)款刊登續期公告,而不論該續期公告是否涵蓋任何適用租契,或是否將會涵蓋任何適用租契。

第1條

署長須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並於其內指明一段特定屆滿時間範圍,以按照,將在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屆滿的適用租契續期。

第2條
第a條

除(b)段另有規定外——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之前的6年期間的前一日;或

第b條

如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是在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內——2024年7月5日。

第3條
240 條

引用此法例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4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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