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根據《》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登記冊;或
根據《》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業權註冊紀錄;
指根據《》或《》(視何者屬適當而定)註冊;及
包括支持在根據《》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業權註冊紀錄上一項當時有效的記項(如適當的話);
憑藉,在該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的租契;或
憑藉,視為在該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的租契;
在2024年7月5日當日或之後屆滿;
不載有再續任何年期的權利,或一項再續任何年期的權利已就該租契行使;及
並非短期租約。
(1) 如某租契是特殊用途租契,署長須安排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前,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
(2) 識別摘記須述明 —— (a) 就本條例而言,有關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及
(b) 作出該摘記的日期。
(3) 在本條中 ——
如某租契是特殊用途租契,署長須安排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前,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
就本條例而言,有關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及
作出該摘記的日期。
如該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內——2024年7月5日;或
如該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2031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2024年12月31日;
如該租契在2024年7月5日當日或之後簽立——在登記冊作出關於該租契的記項當日;或
如在該租契簽立後,有文書於2024年7月5日當日或之後修改該租契,導致該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該文書註冊當日。
(1) 如署長已就某租契作出識別摘記,但在此之後,該租契不再屬特殊用途租契,或不應視為特殊用途租契,則署長須安排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取消摘記,以取消該識別摘記。
(2) 取消摘記須述明 —— (a) 就本條例而言,該摘記取消就有關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
(b) 作出該識別摘記的日期;及
(c) 作出該取消摘記的日期。
如署長已就某租契作出識別摘記,但在此之後,該租契不再屬特殊用途租契,或不應視為特殊用途租契,則署長須安排就該租契在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取消摘記,以取消該識別摘記。
就本條例而言,該摘記取消就有關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
作出該識別摘記的日期;及
作出該取消摘記的日期。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如某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某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 —— (a)
(b) 如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或(如有多於一份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該等識別摘記之中的最後一份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則就本條例而言,該租契視為在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
(2) 如某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某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 —— (a) 如該租契的某項修改,導致該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而有一份識別摘記憑藉該項修改,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及
(b) 如在緊接該租契的屆滿日期之前,該識別摘記沒有被取消摘記取消,
不曾有識別摘記就該租契作出;或
每一份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已被取消摘記取消,
如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或(如有多於一份就該租契作出的識別摘記)該等識別摘記之中的最後一份識別摘記被取消摘記取消,則就本條例而言,該租契視為在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
如該租契的某項修改,導致該租契屬特殊用途租契,而有一份識別摘記憑藉該項修改,在刊登日期當日或之後,就該租契作出;及
如在緊接該租契的屆滿日期之前,該識別摘記沒有被取消摘記取消,
(1) 署長須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並於其內指明一段特定屆滿時間範圍,以按照,將在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屆滿的適用租契續期。
(2) 在第(6)款的規限下,續期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得遲於以下日期()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之前的6年期間的前一日;或
(b) 如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是在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內——2024年7月5日。
(3) 如某適用租契的屆滿日期,是在某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 —— (a) 該租契即視為該公告所涵蓋的適用租契;及
(b) 該租契的年期按照續期。
(4) 就適用租契刊登的續期公告,須 —— (a) 述明該公告的刊登日期;
(b) 指明有關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及
(c) 述明該公告所涵蓋的各適用租契的年期,在其各自的屆滿日期,將會按照自該日期翌日起續期。
(5) 署長如根據第(1)款刊登續期公告,亦須 —— (a) 將該公告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各刊登一次;及
(b) 在地政總署的網站,發布該公告。
(6) 如局長信納就刊登某續期公告而言,存在極其特殊的情況,局長可藉公告(),批准就刊登該續期公告押後指明日期。
(7) 如局長根據第(6)款給予批准,署長須 —— (a) 在憲報刊登有關批准公告;
(b) 將該批准公告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各刊登一次;及
(c) 在地政總署的網站,發布該批准公告。
(8) 批准公告須述明 —— (a) 有關續期公告指明的特定屆滿時間範圍;
(b) 已押後的指明日期;及
(c) 押後的原因。
(9) 為免生疑問,署長可根據第(1)款刊登續期公告,而不論該續期公告是否涵蓋任何適用租契,或是否將會涵蓋任何適用租契。
署長須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並於其內指明一段特定屆滿時間範圍,以按照,將在特定屆滿時間範圍內屆滿的適用租契續期。
除(b)段另有規定外——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之前的6年期間的前一日;或
如特定屆滿時間範圍開始當日,是在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內——2024年7月5日。
引用此法例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4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