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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敎育大學)條例 第6條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敎育大學)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轉任人員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符合根據第(2)款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的資格,則當他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 —— (a)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2條獲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內的“pension”指根據第(2)款發給的退休金; (b)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8)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或 (c)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8(1)(a)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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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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