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轉任人員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符合根據第(2)款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的資格,則當他在大學准許的情況下從大學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 —— (a) 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12條獲發給酬金,猶如該條內的“pension”指根據第(2)款發給的退休金; (b)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6(8)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或 (c) 獲發給根據《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8(1)(a)條計算的酬金,猶如該規例第12條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