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電子方式陳示和備存《海勞公約》證書︰展示打印本
第118H條
(1) 如有《海勞公約》證書就某船發出,而本條例的條文規定,須在船上陳示或備存該證書或該證書的副本,則凡在該船上展示該電子形式的證書的打印本,該規定亦屬獲符合。 (2) 在第(1)款中 —— 打印本 (printout)包括打印本的副本; 陳示 (exhibiting)就文件而言,包括展示或張掛該文件。
商船(海員)條例 第118H條
藉電子方式陳示和備存《海勞公約》證書︰展示打印本
(1) 如有《海勞公約》證書就某船發出,而本條例的條文規定,須在船上陳示或備存該證書或該證書的副本,則凡在該船上展示該電子形式的證書的打印本,該規定亦屬獲符合。 (2) 在第(1)款中 —— 打印本 (printout)包括打印本的副本; 陳示 (exhibiting)就文件而言,包括展示或張掛該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