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船舶須 —— (a) 就第59(1)條提述的財務擔保,載有該擔保的每個提供者所發出的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及 (b) 有一份該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的複本,展示於該船舶上一個顯眼位置,該位置須是該船舶上的海員可到達的。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船舶須 —— (a) 就第59(1)條提述的財務擔保,載有該擔保的每個提供者所發出的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及 (b) 有一份該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的複本,展示於該船舶上一個顯眼位置,該位置須是該船舶上的海員可到達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