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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條件是 —— (a) 某獲授權機構在生效日期前 —— (i) 對有關船舶進行檢查;及 (ii) 根據該檢查的結果,發出初步證書,證明《海事勞工公約》就每一個該公約附錄A5-I指明的項目所訂的規定,均就該船舶而獲符合; (b) 如有關初步證書於有關海事勞工證書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前發出——該初步證書註有某獲授權機構的批註,顯示該機構 —— (i) 已在該初步證書的第二周年日期與第三周年日期之間,檢查該船舶;及 (ii) 根據該檢查的結果,信納《海事勞工公約》就每一個上述附錄指明的項目所訂的規定,均就該船舶而獲符合; (c) 監督根據該初步證書及由有關船舶的船東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及資料,信納所有適用於該船舶的第2部規定,均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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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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