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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第3條

除第75條另有規定外,根據第(1)款發出的海事勞工證書,在該證書指明的期間內有效,該期間不得超過由有關初步證書的日期起計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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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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