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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3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3條

中期檢查

第73條

(1) 如某船舶獲發海事勞工證書,該船舶的船東須確保在以下時間,對該船舶進行中期檢查 —— (a) 如該證書是根據第69或72條發出的——在該證書的第二周年日期與第三周年日期之間; (b) 如該證書是根據第70條發出的 —— 在該證書指明須進行中期檢查的期間內。 (2) 如有以下情況,則第(1)款不適用 —— (a) 有關海事勞工證書,是根據第70條發出的;及 (b) 就有關船舶發出的初步證書,註有第70(2)(b)條所描述的批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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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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