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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4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4條

中期檢查批註

第74條

(1) 如某船舶獲發海事勞工證書,該船舶的船東可藉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監督在該證書上,作出中期檢查批註。 (2) 如監督信納 —— (a) 政府驗船師已對有關船舶進行中期檢查;及 (b) 根據該檢查的結果,所有適用於該船舶的第2部規定,均獲符合, 監督可作出上述批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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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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