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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5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5條

海事勞工證書在何種情況下不再有效

第75條

(1) 在第(2)款指明的任何情況下,某船舶的海事勞工證書不再有效。 (2) 有關情況是 —— (a) 有關船舶不再在香港註冊; (b) 在有關證書上顯示為有關船舶的船東的人,不再就該船舶的營運承擔責任; (c) 有關船舶提供予海員的艙房、康樂及通訊設施,或該船舶的食物及膳食設施,其結構或設備已作出重大改變; (d) 在以下日期,有關證書並無註有中期檢查批註 —— (i) 如該證書是根據第69或72條發出的——該證書的第三周年日期; (ii) 如該證書是根據第70條發出的——緊接該證書指明須進行中期檢查的期間之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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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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