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可發出臨時海事勞工證書
第78條
監督如信納以下事項,可就某船舶,發出臨時海事勞工證書 —— (a) 政府驗船師已對該船舶進行檢查;及 (b) 根據該檢查的結果 —— (i) 該船舶設有足夠措施,以符合所有適用於該船舶的第2部規定; (ii) 該船舶的船長熟悉該等規定,以及符合該等規定的責任;及 (iii) 該船舶的船東,已就該船舶呈交海事勞工合規聲明的申請。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8條
監督可發出臨時海事勞工證書
監督如信納以下事項,可就某船舶,發出臨時海事勞工證書 —— (a) 政府驗船師已對該船舶進行檢查;及 (b) 根據該檢查的結果 —— (i) 該船舶設有足夠措施,以符合所有適用於該船舶的第2部規定; (ii) 該船舶的船長熟悉該等規定,以及符合該等規定的責任;及 (iii) 該船舶的船東,已就該船舶呈交海事勞工合規聲明的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