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9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79條

臨時海事勞工證書的有效期

第79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臨時海事勞工證書在該證書指明的期間內有效,該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2) 在以下情況下,某船舶的臨時海事勞工證書不再有效 —— (a) 該船舶不再在香港註冊; (b) 在該證書上顯示為該船舶的船東的人,不再為該船舶的營運承擔責任;或 (c) 該船舶提供予海員的艙房、康樂及通訊設施的結構或設備,或該船舶的食物及膳食設施的結構或設備,已作出重大改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臨時海事勞工證書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