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人 (person)包括任何法團或非法團組織的團體; 所有權文件 (document of title)包括任何提單、碼頭倉單、倉庫管理人證明書、交貨單據或交貨通知書、在通常業務運作中用以證明管有或控制貨品的任何其他文件,或任何文件以背書或交付方式授權或其意是授權該文件管有人轉讓或收取該文件所代表的貨品者; 商業代理人 (mercantile agent)指一名在其作為商業代理人的慣常業務運作中,擁有將貨品售賣、或將貨品為售賣而寄售、或購買貨品、或將貨品抵押以籌集款項等權能的商業代理人; 貨品 (goods)包括貨物及商品; 質押 (pledge)包括質押貨品的任何合約或給予在貨品上的留置權或保證的任何合約,不論該合約是否以原來的貸款或任何進一步或持續的貸款或任何金錢上的法律責任作為代價。 (2) 就本條例而言,凡任何貨品或貨品所有權文件是由某人實際保管,或是在該人的控制下由他人持有,或是由他人為該人或代該人持有,則須將該人當作管有該等貨品或管有該等貨品所有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