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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條例 第2條

代理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任何商業代理人曾在擁有人的同意下管有貨品或管有貨品所有權文件,則假若在擁有人繼續同意下本屬有效的任何售賣、質押或其他處置,即使有關的同意已告終結,該項售賣、質押或其他處置仍屬有效︰但根據該項處置而承受的人須在該項處置作出時未有知悉上述同意已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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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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