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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本條凡提述原有命令,包括提述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本條凡提述原收受人,包括提述憑藉本條所指的命令須按期向其付款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有關經濟給養的申請及命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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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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