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條凡提述原有命令,包括提述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本條凡提述原收受人,包括提述憑藉本條所指的命令須按期向其付款的人。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條
本條凡提述原有命令,包括提述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本條凡提述原收受人,包括提述憑藉本條所指的命令須按期向其付款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