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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2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2條

第2條

法院裁定在何程度上憑藉第(1)款所指的命令將任何可分割份額視為死者淨遺產一部分時,須顧及就該可分割份額須繳付的遺產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可用作經濟給養的財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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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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