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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有根據第(2)款就死者所作的產權處置作出的命令,而該項產權處置的形式是將並非屬於款項的財產轉移給受贈人或為受贈人的利益將該項財產轉移,則根據該款命令提供的款額或財產價值,不得超逾由死者處置而轉予受贈人或為受贈人的利益而處置的財產在死者去世當日的價值(如該項財產已由獲死者轉移該項財產的人處置,則指處置該項財產當日的價值)在扣除就該項由死者轉移的財產已繳付的遺產稅後的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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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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