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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7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本條中,產權處置 (disposition)不包括 —— (a) 遺囑內的任何條文或任何臨終贈予;或 (b) 在行使特別指定受益的權力時所作出的財產受益指定(藉遺囑指定除外), 但在上述例外情況的規限下,產權處置包括已支付的款項(包括根據保險單支付的保險費),以及不論是以文書或其他形式訂立的任何種類財產的轉易、饋贈或受益指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法院對意圖令經濟給養申請失卻意義的交易所具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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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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