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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條

第4條

法院在裁定是否行使其在本條下的權力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該等權力時,須顧及訂立合約的情況、受贈人和死者的關係(如有任何關係的話)、受贈人的行為及經濟資源以及有關個案的所有其他情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法院對意圖令經濟給養申請失卻意義的交易所具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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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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