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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6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6條

第6條

本條不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訂立的合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法院對意圖令經濟給養申請失卻意義的交易所具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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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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