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有人就死者生前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根據第13條提出申請,而又無人曾為該合約付出或承諾為該合約付出有值代價,則不論第(1)款有何規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死者生前是意圖令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經濟給養申請失卻意義而訂立該合約。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2條
凡有人就死者生前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根據第13條提出申請,而又無人曾為該合約付出或承諾為該合約付出有值代價,則不論第(1)款有何規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死者生前是意圖令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經濟給養申請失卻意義而訂立該合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