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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有人就向身為受託人的人作出的產權處置提出上述申請,或就按照合約支付予身為受託人的人的款項或轉移予身為受託人的人的財產提出上述申請,則第12或13條凡提述受贈人,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有關的信託當其時的受託人,而第(1)或(2)款凡提述受託人亦須如此解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法院對意圖令經濟給養申請失卻意義的交易所具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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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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