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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2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在死者去世當日由法院裁決分居的判令仍然有效,而夫妻二人仍在分居,否則本條不適用於該判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關於離婚、分居等個案的特別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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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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