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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

第3條

法院根據本條可就任何命令行使的權力,亦可就任何依據該命令而簽立的文書行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關於離婚、分居等個案的特別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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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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