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及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首席法官或根據第(2)款指定代替首席法官參加審判的常任法官; (b) 3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及 (c) 由首席法官挑選並由終審法院邀請的1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1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1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及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首席法官或根據第(2)款指定代替首席法官參加審判的常任法官; (b) 3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及 (c) 由首席法官挑選並由終審法院邀請的1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1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