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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3條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3條

上訴許可*

第23條

(1) 終審法院不得受理任何上訴,除非 —— (a) 上訴法庭已給予上訴許可;或 (b) 終審法院已給予上訴許可(如上訴法庭未給予此項許可)。 (2)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源自上訴法庭的上訴提交終審法院;與選舉有關的上訴;與某些法律程序有關的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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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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