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2)(a)款須作出的保證 —— (a) 須在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指定的期間內作出,但不得遲於由給予上訴許可當日起計3個月;及 (b) 須令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感到滿意,而保證款額按每名答辯人計不超逾$400,000。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3條
根據第(2)(a)款須作出的保證 —— (a) 須在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指定的期間內作出,但不得遲於由給予上訴許可當日起計3個月;及 (b) 須令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感到滿意,而保證款額按每名答辯人計不超逾$40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