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指示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則上訴人須作出一項妥善而足夠的保證,承諾會妥為履行終審法院就該上訴所作出的命令,而此項保證須令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感到滿意。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3條
凡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指示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則上訴人須作出一項妥善而足夠的保證,承諾會妥為履行終審法院就該上訴所作出的命令,而此項保證須令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感到滿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