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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1條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即使第22條另有規定,如上訴是就原訟法庭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的判決提出並符合第27C(1)(a)、(b)及(c)條所列的準則,則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由原訟法庭及終審法院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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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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