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25(2)、(3)、(4)及(6)條在作出需要的變通後,就根據本條給予的上訴許可而適用,猶如該條適用於根據該條給予的上訴許可。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5(2)、(3)、(4)及(6)條在作出需要的變通後,就根據本條給予的上訴許可而適用,猶如該條適用於根據該條給予的上訴許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