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第27條就根據本分部向終審法院提出的最終上訴許可的申請而適用,猶如該條就根據第2分部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最終上訴許可的申請而適用。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4條
第27條就根據本分部向終審法院提出的最終上訴許可的申請而適用,猶如該條就根據第2分部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最終上訴許可的申請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