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憑藉任何成文法則(本分部的條文除外),就法官的決定而言,就上訴法庭對不服該法官的決定的上訴所作的任何決定均不可提出上訴(不論是否獲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許可),則不得根據第27B(1)條上訴。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條
凡憑藉任何成文法則(本分部的條文除外),就法官的決定而言,就上訴法庭對不服該法官的決定的上訴所作的任何決定均不可提出上訴(不論是否獲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許可),則不得根據第27B(1)條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