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終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時以某一判刑取代另一判刑,則除非終審法院、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另有指示,否則在符合第(1)款的規定下,該新判刑開始執行之日,須是該另一判刑原應開始執行之日。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條
如終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時以某一判刑取代另一判刑,則除非終審法院、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另有指示,否則在符合第(1)款的規定下,該新判刑開始執行之日,須是該另一判刑原應開始執行之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