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遇有司法常務官因任何因由而缺勤時,首席法官須委派另一人署理司法常務官的職務,而該人具備的資格與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37AA(1)條委任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要求者相同。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5條
遇有司法常務官因任何因由而缺勤時,首席法官須委派另一人署理司法常務官的職務,而該人具備的資格與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37AA(1)條委任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要求者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