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上訴委員會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則該項申請的訟費及因該項申請所引致的訟費,須由上訴委員會指令的一方或人士繳付,而該等訟費須由司法常務官或獲他轉授此職能的終審法院其他人員評定。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條
凡上訴委員會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則該項申請的訟費及因該項申請所引致的訟費,須由上訴委員會指令的一方或人士繳付,而該等訟費須由司法常務官或獲他轉授此職能的終審法院其他人員評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