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常任法官可行使終審法院的所有權力,以聆訊及裁決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條
常任法官可行使終審法院的所有權力,以聆訊及裁決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