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單一名常任法官可行使以下終審法院的權力 —— (a) 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及 (b) 根據第III部作出保釋令或作出與保釋有關的命令, 但如該法官拒絕應申請行使上述權力,申請人有權要求上訴委員會就他的申請作出裁定,而為施行本條,上訴委員會可行使終審法院的所有權力。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1條
單一名常任法官可行使以下終審法院的權力 —— (a) 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及 (b) 根據第III部作出保釋令或作出與保釋有關的命令, 但如該法官拒絕應申請行使上述權力,申請人有權要求上訴委員會就他的申請作出裁定,而為施行本條,上訴委員會可行使終審法院的所有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