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聆訊上訴許可申請或聆訊上訴時,單一名常任法官可在任何時間作出不涉及有關申請或上訴決定的附帶命令或指示,任何為防止對上訴案中各方造成損害而有需要作出的臨時命令,及任何關於繳付訟費保證的命令或任何因不依照命令提出有關保證而駁回申請或上訴的命令。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2條
在聆訊上訴許可申請或聆訊上訴時,單一名常任法官可在任何時間作出不涉及有關申請或上訴決定的附帶命令或指示,任何為防止對上訴案中各方造成損害而有需要作出的臨時命令,及任何關於繳付訟費保證的命令或任何因不依照命令提出有關保證而駁回申請或上訴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